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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妾》古代借腹生子典妻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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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妻婚,又称为“挂账”、“帮腿”、“帖夫”、“租妻”、“典承婚”等名目,指男子付出一定的钱财,租用别人的妻子作为临时妻子的一种婚姻形式,其主要目的在于为自己生下子嗣以承续本门香火。

根据古籍的记载,典妻婚这种婚姻形式最迟在宋朝时候就已经出现了。如洪迈《夷坚志》中就记载说:“典质妻子,衣不蔽体,每日乞求得百钱,仅能菜粥度日。”元朝时,典妻婚已经在南北方地区广为流行。

典妻婚有一套相应的规矩。典妻双方当事人,主要是被典之妻的原夫和典主,必须订立“典婚书”,这种契约性质的“典婚书”必须双方签字画押为生效,一式两份,原夫和典夫各自一份。典书的内容包括:出典妻子的原因、出典期限、典价、子女抚养及归属等。典妻同样需要有媒人作证。媒人的姓名也必须签在典婚书上面,以备日后查询。

典妻所生的子女跟从典夫之姓,也归典夫家所有,典子拥有典夫的继承权,且可列入典夫的家谱。典妻的婚礼多在夜间举行。婚礼时亦摆宴席请客,洞房礼俗也如其他形式的婚礼,但并不张挂彩灯。

在夫妻关系和母子关系方面,典妻婚与其他类型的婚姻形式相比较表现出截然不同的特征,这是一种临时性的婚姻形式。典妻和典夫保持着特殊的夫妻关系。妻子被典出之时,必须首先在契约上面明确写明典妻与典夫的这种临时婚姻关系的起止年限,并规定在典妻期间禁止前夫和典妻发生性关系,这是为了保证典妻所生之子是典主的骨血。

典妻一般都要住在典夫家中,不过,也有这种情况,即典妻仍然可以住在原夫家中,但典主每个月到典妻家中同居若干天,同居时原夫要回避,直至女方怀孕为止。在妻子被典之时,原夫妻生活暂时中断,但夫妻感情却并未因此泯灭。

至于所生下的儿子,其原则是“留子不留娘”。典妻的直接功利目的就是为了传宗接代,因为典主一般都是因为原来的妻子不能生育,所以才找别人的妻子作为生育的工具。典妻和所生的子女虽然有着血缘关系,但所生的孩子却只能以典主的原妻为“娘”。

在浙江某些地区,所生的儿子对其生母称呼“婶婶”,作为典主的儿子,他可以列入该家族的家谱。所以,在某些地区,典妻婚又被称为“租肚皮”。以人为物,论价典租。典妻是将妇女作为一种商品意义上的物件来论的,即是等于将一件物品租借给对方使用一段时间,而典出之人收取一定的“租金”。既然是出租的物品,双方自然就要根据这件“物品”的质量来论价,也即妇女的年龄、容貌、生育能力以及时间长短等,按质论价。

因为典妻婚与正统儒家思想体系相冲突,主要比现在,儒家思想提倡的是“从一而终”、“一女不事二夫”的礼教观念,典妻婚显然是对这种思想的公然冒犯。同时典妻婚也可能成为社会秩序的不安定因素,从而成为历代官方下令严禁的一种婚姻习俗。

不过,虽然政府作做出了许多禁止典妻婚的规定,但因为贫困的经济状况,典妻婚仍然在民间流行不止。直到近代社会,典妻仍然在江浙等地流行,在传统的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中,平民百姓亦将自己的名声看得很重,将自己的老婆出典给别人,自己当然也会因此抬不起头来,但生活的巨大压力迫使他们不得不走这条路。

司马迁曾经深有感触地说:“仓廪实然后知礼节”,又说:“千金之子,不弃于市。”司马迁的本意并不在于指责芸芸小民根本不知礼义廉耻,他只是指出了一个简单的道理:压力之下,小民们没有资本来讲求这些真正的“身外之物”,而这并不是“小民们”的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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