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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统秘录之智斩淫凶》第六十七章 初次交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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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说,黄静静因以上疾病致死缺乏根本证据。’”

“哦,哦,”成戚紥尴尬的干笑两声继续提问:“那么在你检验以前,你是否知道已经有市警察局的法医、省警察厅的法医和法院指派的法医都进行过检验,并且在他们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可都是说死者是因为风湿性心脏病而死的,你为什么要提不一样的观点呢?”

“我反对,反对被告辩护律师用威胁、诱导的提问方式!”在原告席中站起一名中年人怒气冲冲的反对道。

“嗯?”沈醉又瞄一眼蓝大局长。

蓝大局长急忙接着做解说员:“这位是原告方的律师,叫吴新革,是从海外归来的律师。”

“嗯,”沈醉点点头表示知道了,“抗议有效,被告方律师要注意自己的提问方式。”

驼背律师忙一躬身,不敢反将了。

陈教授蔑视他一眼,依然不卑不亢的回答着,“阁下说得不对,《第一份司法医学鉴定报告》内容是:‘死者黄静静是自身因患有的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造成的猝死,为自然因病死亡。’

而《第二次死因鉴定》的结论是:‘死着是因肺梗死引起的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既是为自然因病死亡。’

那个《第三份鉴定报告》的结论是:‘死者是因肺梗死引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并且同时认为死者其体表的外伤在这一过程中可能成为一个间接因素。’

最后《第四份鉴定报告》的结论是:‘被鉴定人黄静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姜军武采用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促发死亡。’

也就是说他们出具的检验报告中也并不是都在‘说死者是因为风湿性心脏病而死的’,也就是说他们也在提不一样的观点,并不是说是在下在提不一样的观点。”

立刻在记者席和原告席上传出一阵轻轻的嘲笑声。

成戚紥狠狠的瞪了一眼传出嘲笑的地方,又不死心的紧紧追问:“但是在前面四份医学检验鉴定却都在说死者是因病患而死的,为什么单单是你却说‘死者因病患死亡的证据不足。’是不是因为你觉得比前面四位法医高明,就能下这样与众不同的结论呢?”

“抱歉,在下并没有认为自己会比前四位法医高明,我下这样的检验鉴定结论,是因为我一定要真实记录自己所做的检验鉴定结果。”

“那么说,你认为以前四位法医所做的法医鉴定都是错误的了?”

“抱歉,在下也没有这么说,因为在下并没有参与前四位法医做的检验活动,因此在下决不能评论他们的对与错。”

“、、、、、、”驼背律师憋了半天不知道该怎么再对这种太极拳的回答进行有效的挑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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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终审了???但是我一定会把本书写完的请期待一种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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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裸死案不是强奸罪,应是虐待罪

发表时间:2007年12月15日21时53分评论/浏览(830/250077)

转:黄静裸死案不是强奸罪,应是虐待罪

在《法制播报》时,就两赴湘潭调查黄静案,和时任湘潭市公安局长的接触情景仍历历在目。

作者:顾则徐

关于湖南女教师黄静裸死一案,四年来虽然有帮助维权的朋友希望我发表看法,但我始终保持了沉默,因为,从我就媒体描述的情况认为,这个案件不具有构成强奸的充分依据,在群情激愤的情况下说姜俊武不构成强奸,怕承受不了唾沫。据《长沙晚报》12月8日报道,现在这个案件终审了,湘潭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姜俊武不构成强奸,宣布姜俊武无罪,似乎证明了我一贯的判断。但是并不然,对法院的判决,我以为是很可以探讨的。姜俊武不构成强奸罪,并不等于不构成其它罪。

就法院判决姜俊武不构成强奸这一点来说,我以为法院的判断是正确的。虽然黄静家人有黄静不愿意跟姜俊武恋爱的说法,但并不能证明黄静与姜俊武不是恋爱关系。案发时黄静与姜俊武的同室相处更证明了他们处于恋爱关系的状态,虽然黄静可能内心不希望与姜俊武维持这种关系,但她事实上已经接受了与姜俊武同床共眠的要求。恋爱关系加以同床共眠,即使证据证明黄静死亡之夜他们发生了性关系,也已经不能认为这种性关系的发生是强奸。既然不能证明强奸,姜俊武被逮捕时的强奸(中止)嫌疑也就不能存在。无论是黄静家属还是法律机构,把黄静案纠缠在强奸罪上面,都是掉在了很不恰当的逻辑陷阱当中,思维都被误导到了很不正确的方向。

终审法院认为,姜俊武与黄静系恋人关系,其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这一表述并不准确,夫妻之间都可以构成强奸,更何况恋人关系?仅仅恋人关系远不足以证明姜俊武没有强奸故意,证明姜俊武没有强奸故意的最关键证据,是黄静接受了与姜俊武**共眠的事实。法院这一思维导致了一个细微的误解,不知道姜俊武没有强奸的故意不等于他没有“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故意。也就是说,姜俊武有着强烈的要与黄静发生性关系的要求,但他这一要求被黄静拒绝了,姜俊武相应的行为也被黄静抵抗住了。正因为姜俊武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没有得逞,他便改变了发泄的方式,骑到黄静胸脯,用所谓的“特殊方式”进行“体外性活动”。姜俊武不存在强奸故意,但存在着用“特殊方式”进行“体外性活动”的故意。

那么,所谓“特殊方式”的“体外性活动”是什么性质的呢?按一般的话语来说,就是施暴。就男女性方式来说,“特殊方式”的“体外性活动”是一种非正常的性发泄方式,姜俊武将自己整个身体骑压在黄静胸部,有着明显的暴力性。就本案已经有的证据来说,正是因为姜俊武的这一暴力,导致了黄静“潜在病理改变”,从而死亡。由于法院仅仅局限在强奸罪上,姜俊武不构成强奸也就得出了无罪结论,这种思维忽略了姜俊武“特殊方式”的“体外性活动”的暴力性,从而错误地将“特殊方式”的“体外性活动”看成了人类正常的性活动方式。

姜俊武的这种施暴在法律上应该列入什么范畴呢?这是明显的“虐待”。姜俊武是在恋人黄静拒绝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采用了虐待的方式发泄自己的**。所谓“特殊方式”的“体外性活动”,也就是一种虐待。正因为是一种虐待,所以,当睡后黄静吐气、喷唾沫、四肢抽搐时,姜俊武才并不当回事,早晨也才不闻不问地离开了黄静的宿舍。姜俊武完全已经发现了黄静的“痛苦”,但黄静的这种“痛苦”正是作为虐待者的他所得到的一种满足,所以,任何正常心态的人都会十分紧张的状况对他来说才会不在乎,这是完全符合虐待者犯罪心理的。不然,就根本得不到解释,难道作为税务部门副科长的姜俊武还是一个毫不懂事的孩子?

可见,姜俊武犯的并不是强奸罪,而应是虐待罪。我国《刑法》规定的虐待罪存在着一定缺陷,局限为了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俘虏罪和虐待家庭成员罪,在这种局限下,黄静裸死案理应引用虐待家庭成员罪。黄静虽然不是姜俊武家庭成员,但他们是恋人关系,姜俊武采用的又是**方式,而夫妻间常见的虐待方式之一是**,因此,应该比照夫妻关系按虐待罪处理。四年来,黄静裸死案纠缠了过多的情绪,而少了理性,也与《刑法》缺陷有关系。黄静裸死案再次提醒了公众,法律更需要的是理性,而不是情绪。同时,该案也提醒了《刑法》应该进一步予以完善,事实上,社会关系中具备施虐条件的远不止对被监管人和家庭成员范围。(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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