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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世魔王成长录》第三百三十四章 光辉之地 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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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题论信德的德性

然后要讨论的,是信德的德性本身:首先讨论信德本身;其次讨论有信德的人(第五题);第三讨论信德的原因(第六题);第四讨论信德的效果(第七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八个问题:

一、信德是什么。

二、信德归属于灵魂什么能力。

三、爱德是不是信德的形式。

四、成形的信德与不成形的信德是否同为一个信德。

五、信德是不是一种德性。

六、信德是不是一种单一的德性。

七、论信德与其它德性的关系。

八、论信德的确实性与智性或理智之德的确实性之比较。

「信德是所希望之事的实体,是未见之事的确证」,信德的这个定义是否恰当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保禄)宗徒在希伯来书第十一章一节给信德所下的定义:「信德是所希望之事的实体,是未见之事的确证」,似乎不恰当。因为:

一、没有一个质量是一个实体。可是,信德是一种质量;因为它是向天主的一种德性,如同在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六十二题第三节)。所以,它不是一个实体。

二、此外,不同的德性各有其不同的对象。可是,所希望之事是望德的对象。所以,不应把它放在信德的定义里,好像它是信德的对象。

三、此外,信德更是借着爱德而完成的,不是借着望德;因为爱德是信德的形式,正如我们以后所要讲的(第三节)。所以,在信德的定义里,更应包括所爱之事,而非所希望之事。

四、此外,同一的东西,不应该把它放在不同的类别里。可是,「实体」与「确证」不是同类,彼此也不相属。所以,说信德又是「实体」,又是「确证」,是不恰当的。

五、此外,确证证明其所应证明者为真理。可是,如果一件事为真理已经明显,就应该说,这是一件明显的事。所以,说「未见之事的确证」,这话似乎矛盾;这样,信德的定义是不恰当的。

反之(保禄)宗徒的权威,具有充足的力量。

正解我解答如下:虽然有人说,(保禄)宗徒所说的这些话,并非想给信德作定义,但是如果我们正确考察这个问题,凡是能给信德作出一个定义的各点,在这些话的描述中都一一被提及。不过,在措词方面,没有按照一般定义的方式,正如哲学家们有时提及三段论法的原理,却不用三段论法的形式。

为了清楚了解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注意:习性是要看它的行动才能知道的,而行为则要看它的对象才能知道的。信德既是一种习性,所以应该以它的行为与其对象的关系来作定义。可是,信德的行为是相信,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题第一节释疑三;第二及九节),相信是一个理智的行为:理智在意志的命令之下,指向某一个对象。所以,一个信德的行为,又与意志的对象,即善及目的有关系,又与理智的对象,即真有关系。信德如前所述(第二集第一部第六十二题第三节),由于是一个向天主的德性,它的对象及目的是相同的;而它的目的及对象,也必然是互成比例的。前面已经讲过了(第一题第一及四节),信德的对象是看不见的第一真理,以及因着这个真理而坚信的一切事物。所以,第一真理必然是由于它是看不见的,才能成为信德行为的目的。这个(「看不见」的)观点,按照(保禄)宗徒的在罗马书第八章二十五节的话:「我们希望那未看见的」,是属于一件「所希望之事」的定义或理;因为看到真理,就等于是获得真理。可是,一个人不会希望他已经获得的东西,而希望他尚未获得的东西,如同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六十七题第四节)。

是故信德的行为,与其目的,即意志的对象的关系,是用「信德是所希望之事的实体」这句话来说明的。因为我们往往称一件事最初的开端为实体,尤其是如果其后的一切,实际上都已隐含在那最初的开端里,我们更是这样说的;譬如我们说,自明的第一原理是知识的实体;因为这些原理,就是我们的知识最初的开端;连全部的知识实际上也已完全隐含其内了。为此,说信德是所希望之事的实体,就是这个意思;这是由于我们所希望之事最初的开端,是由信德的赞同而发轫的;而这个开端实际上已包含着所希望的一切。因为我们希望,因着看见我们所相信的真理显露无遗而感到幸福;这从我们在讨论幸福时所讲过的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来了(第二集第一部第三题第八节;第四题第三节)。

至于信德的行为,与那被视作信德对象的理智的对象之间的关系,是用「未见之事的确证」这句话来说明的;而「确证」这个名词,当作「证明的效果」来用。因为证明迫使理智接受一个真理;为此,理智坚确地接受不明显的信德真理,这里称为「确证」。所以,另一种读法,把这个名词读作「确信」;因为相信者的理智,因着天主的权威而确信,以致赞同它所看不见的事物。

为此,如果有人想把以上的话用定义的方式来表达,他就可以这样说:「信德是心智的一种习性;因着它,永远的生命在我们内开始,使理智赞同不明显的事物。」这样,信德与其它一切属于理智的事有别。因为我们说它是「确证」时,我们就使它与意见、猜想、怀疑等不同;因为这些都不能使理智坚确地依附什么事物。我们在说「未见之事」时,我们就使信德与知识及悟性等不同;因为知识及悟性的对象,都是一些明显可见的事物。我们在说「信德是希望之事的实体」时,我们就把信德与一般所谓的相信加以区别;因为这种相信与我们所希望的真福毫无关系。

任何其它有关信德的定义,都是这个由(保禄)宗徒所作的定义的说明。奥斯定说(若望福音释义,第四十及七十九讲;玛窦及路加福音答问,卷二第三十九章):「信德是我们藉以相信我们所看不见的事物的德性。」大马士革的若望说(论正统信仰,卷四第十一章):「信德是不细究察而同意。」其它的人则说:「信德胜于意见,而不如知识,是心智对于非在目前之事的一种确信。」他们这些定义,都等于(保禄)宗徒的话:「未见之事的确证。」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七章说:「信德是信者的稳固基础,使信者确立在真理内,并使真理植根在信者内。」这话就等于「所希望之事的实体」。

释疑一、「实体」这词,在这里,并不是指那与其它各类相区分,而为最高的或涵盖最广的类,而是指那在各类之内都有的类似实体之物,有如某一类的为首之物,实际上隐含有其它之物,因而称为它的实体。

二、既然信德属于那受意志命令的理智,所以必须把它导向其它能改进意志的那些德性的对象,以它们为目的。在这些德性之中有望德;如同我们以后所要证明的(第十八题第一节)。信德的定义包括望德的对象,就是为了这个缘故。

三、爱可能是关于看得见的或看不见的事物,关于在目前的或不在目前的事物。为此,所爱的事物,不是如同所希望的事物,这样适合于信德;因为希望常是关于不在目前和看不见的事物。

四、信德的定义里所说的「实体」和「确证」,并不是指不同种类的信德,也不是指不同性质的行为,而是指同一行为与不同对象之间的不同关系;这从上面所讲的,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正解)。

五、取自一件事自己的原理之中的证明,能使这件事明显可见;而取自天主权威的证明,并不能使一件事在其本身方面明显可见。有关信德定义的证明,就是这样的证明。

第二节信德是否归属于理智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信德似乎不是归属于理智。因为:

一、奥斯定在「论圣人之预定」(第五章)说:「信德在于信者的意志。」可是,意志是一个与理智不同的能力。所以,信德并不归属于理智。

二、此外,信德之赞同应予相信的一件事物,是由于意志服从天主。所以,信德似乎应把一切都归功于服从。可是,服从是在于意志。所以,信德也在于意志,而非在于理智。

三、此外,理智或是鉴赏的,或是实践的。可是,信德不在于鉴赏的理智;因为这种理智,如同在「灵魂论」卷三(第九章)里所说的,不管那些应该追求的或应该避免的事;所以它不是一个行事的根源;而「信德以爱德行事」,如同在迦拉达书第五章六节所说的。信德也不在于实践的理智;因为这种理智的对象,是一些可作的或可行的、偶然的真;而信德的对象,如在前面所证明的(第一题第一节「反之」),是永远的真理。所以,信德不归属于理智。

反之按照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十二节所说的:「我们现在是借着镜子观看,到那时,就要面对面的观看」,在天乡的观看接替信德的借着镜子观看。可是,观看在于理智。所以,信德也是如此。

正解我解答如下:既然信德是一种德性,它的行为就必须是完善的。可是,要一个出自两个行动根源的行为完善,必须每一个这样的行动根源是完善的;因为锯的行动不可能作得好,除非锯者有本事,锯本身又有好锯的配备。可是,灵魂的能力如与两种相反的对象相关,它的良好行动的配备,就是习性,如同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四十九题第四节释疑一、二、及三)。是故一个出自两个这样的能力的行为,必然是因在每一个能力中先存的一种习性而为完善的。再者,如前所述(第一节;第二题第一节释疑三,第二及九节),相信是一个理智的行为,理智受意志的推动而赞同。这个相信的行为,出于意志和理智;二者都自然能接受习性的塑造而臻于善。为此,如果要信德的行为完善,就必须在意志及理智里,具备一种习性;就好比除了在欲情能力方面,有节制的习性以外,还必须在理性方面,要有明智的习性,才能使那个欲情的行为完善。可是,相信直接是一个理智的行为;因为相信这个行为的对象是真,而真是属于理智的。所以,信德既是这个(相信)行为的直接根源,就必须归属于理智。

释疑一、奥斯定将信德的行为当作信德,而把它说成是系属于信者的意志的;祇因为信者的理智相信信德的事,是受意志所命的。

二、不仅意志必须备服从,就是理智也必须要有良好的准备,服从意志的命令;正如欲情的能力必须要有良好的准备,服从理性的命令一样。所以,不仅在发令的意志里,就是在赞同的理智里,也需要有一种德性的习性。

三、信德归属于鉴赏的理智;从它的对象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来了。可是,由于信德的对象是第一真理;而第一真理,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一(第八及十章)所证明的,是我们所有的愿望和行动的目的;所以,信德是以爱德行事;正如鉴赏的理智因着扩展而成为实践的理智,就像「灵魂论」卷三(第十章)所说的。

第三节爱德是不是信德的形式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爱德似乎不是信德的形式。因为:

一、每一样东西的类别或别类,来自它的形式。所以,如果两样东西相对而分,有如同一共类的不同别类,其一不能为其二的形式。可是按照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十三节所说的,信德与爱德彼此相对而分,有如德性的不同别类。所以,爱德不能是信德的形式。

二、此外,形式以及为其形式之物(按即一物之形式与该物),都在同一个主体内;因为二者共同形成一样东西。可是,信德是在理智内,而爱德则在意志内。所以,爱德不是信德的形式。

三、此外,一样东西的形式,是这样东西的根源。可是,按照罗马书第一章五节所说的:「为使万民服从信德」,相信在意志方面的根源,似乎是服从,而不是爱德。所以,信德的形式更是服从,而不是爱德。

反之每一样东西藉其形式而行事。可是,信德是借着爱德而行事的(迦拉达书第五章六节)。所以,爱德之爱就是信德的形式。

正解我解答如下:按照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一题第三节;第十八题第六节),情愿的或有意的行为的类别或别类,是由其目的,即意志的对象而来的。可是,在自然的事物中,使一样事物属于一别类者,就是它的形式。为此,任何情愿的或有意的行为的形式,多少是这个行为所指向的目的;因为是这个目的,使它属于某一别类;也因为一个行为的方式,必须与其目的相应。可是,从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信德的行为指向意志的对象,即以善为其目的;而这作为信德目的之善,亦即天主之善,也是爱德自己的对象。所以,爱德之称为信德的形式,祇因为信德的行为,是藉由爱德来完成和形成。

释疑一、爱德之称为信德的形式,因为爱德提供形式给信德的行为。可是,没有什么事物阻止一个行为,可接受由不同的习性所提供的形式,而按照某种秩序,分属于不同的类别或别类,如同我们在前面讨论人的一般行为时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十八题第七节释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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